全国总工会日前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提升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是工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办法》明确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6种情形,即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办法》强调,职工因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积极参与涉及货车司机、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办法》提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应当以职工为本,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坚持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将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强调各级工会要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律师协会等部门的沟通,推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协作联动机制。
《办法》对工会依法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进行了专章规定,并对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数字化建设、平台建设、队伍建设、能力提升以及经费保障等作出规定。《办法》强调,工会可以依托职工服务线上平台,建立网上劳动争议调解室。具备条件的工会驿站等工会服务站点可以设立流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为户外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提供便捷式法律服务。
据了解,自2019年起,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开展“法院+工会”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截至目前,已有27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