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我市已进入盛夏酷暑季节,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避免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
二、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三、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四、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换作业等方式,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五、实施特殊人员保护,不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室外露天场所或33℃以上的室内场所工作。
六、落实各项后勤保障服务,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药品。
七、强化劳动者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八、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
九、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十、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关心关爱职工是企业成功发展的关键,让我们共同努力,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广大职工平安度夏,携手谱写安康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安康市总工会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