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完善劳动纠纷协商调解制度,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条例》区分出产业工会这一层级,更加符合陕西工会工作实际。《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条例》厘清了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关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劳动模范等担任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特邀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奉公守法、勤勉尽责、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条例》监督内容全面涉及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充分考虑不同劳动关系类别。将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劳动特殊保护、民主管理、职工职业培训、劳务派遣、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内容管理制度和其他劳动法律监督等十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新业态平台企业工会以及关联企业工会等,应当加强对新业态平台企业以及关联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中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条例》将“一函两书”制度法制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工会为“一函两书”发出主体,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者协商无效的,由其所属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该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条例》将工作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如结合工会公开发布的高温天气提示函等经验做法,规定了县级以上总工会就本行政区域劳动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可以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条例》强调政府与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同时,最大程度扩充了“职能部门”,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条例》强化监督协同协作。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配套补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以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减损其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还对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