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发〔2015〕1号
陕西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
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
各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省总各直管单位工会,省总各直属单位:
2014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包括: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支出;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职工教育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2014年12月,全总财务部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等慰问、补助、奖励事项做了详细解释。“关于少量的标准”,以及其它事项“具体执行的标准”,全总指示“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为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4〕50号)文件关于“两节期间要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的要求,以及全总《通知》和《补充通知》两个文件精神,规范工会财务行为,使基层工会在经费管理使用方面更具有操作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慰问、补助、奖励项目
1.逢年过节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2.会员生日慰问;
3.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
4.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5.职工文体活动经费、职工教育方面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等。
二、慰问、补助、奖励标准
1.逢年过节少量慰问品发放标准
根据《补充通知》,“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逢年过节慰问全年一般不超过三次,每位会员每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2.会员生日慰问
会员本人过生日,工会应慰问祝贺。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慰问品费用不超过200元。
3.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
会员个人因病或家庭遭遇灾害等原因,生活遇到较大困难,看望慰问时,根据困难程度,可给予300元至1000救助;特别重大困难,工会可争取单位行政给予更多救助。
4.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支出
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时,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观摩券;电影观摩券发放应签收到位。
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一年不超过两次,并应严格控制在省内,做到当日往返。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5.职工文体活动费用的开支及职工教育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大型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确需购买服装的,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及其它员工,参照当地工作餐的标准,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给予补助。
基层工会组织对职工教育(包括业务培训、在职自学、知识竞赛、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的优秀学员、优秀职工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具体奖励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慰问、补助、奖励工作要求
1.严格把握好标准。基层工会应按全总和省总有关规定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慰问、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确定慰问、补助、奖励标准,首先应注意符合中、省纪委反腐倡廉相关规定,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其次,应根据本级工会经费财力实际,遵循合理、适度原则,做到切实可行。
2.规范程序。基层工会制定慰问、补助、奖励标准,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同级党政领导汇报征得同意,报上级工会备案,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超越规定标准。
3.手续齐全。发放慰问、补助、奖励时,审批手续应齐全,签收应规范到位,经得起纪检、审计机关和财务、经审部门检查审核。
各级工会都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要求,切实执行全总提出的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规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要严肃批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努力确保工会系统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陕西省总工会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