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面临
的问题及建议对策
旬阳县总工会 田元新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行业)内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2011年,全国总工会出台《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强调将着重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要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重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着力解决一线职工劳动报酬偏低的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在同行业特别是餐饮服务、家政、零售、加工制造等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内,重点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由此可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着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方向,是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在更高的层次、更大的范围实现突破性进展的必然选择。
几年来,旬阳县总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中,本着对企业、对职工高度负责的自觉性,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先建制、后规范、再深入的工作思路,遵循 “区域协商谈底线,企业协商谈增长”的协商模式,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全面掌握目前我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际情况,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笔者深入辖区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展开了调研,通过听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实地考察等方法,对辖区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一、旬阳县总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情况
旬阳县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把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工会工作重要的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陕西省总工会关于《陕西省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实施方案》精神为工作切入点,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县各基层企业工会组织,企业行政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共发出要约192份,各企业行政、企业工会组织,积极应约,应约率达100%。截至2016年12月底160个企业单独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签订集体合同192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92份。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11份,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31份,覆盖企业256个,覆盖职工7774人,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86份,覆盖女职工2763人。全县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3%,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整体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通过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效地维护了辖区内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具体表现在:一是重视程度高。旬阳县总工会始终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基本职能,展现工会新作为的一件大事来抓,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与工会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二是稳定了劳动关系。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归属感,保持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实行工资协商制度的企业大量增加,职工收入普遍增加,并且随着工资集体协议不断规范和完善,许多企业确定了年增长机制,职工福利待遇也逐步提高,企业的劳动关系日趋和谐。三是促进了企业发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行,激发了职工劳动热情,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从而为企业带来了更大效益,促进了企业经济发展。如旬阳县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坚持集体协商,实现互利双赢。企业产值和利税分别从2011年的3600万元、136万元提高到2016年的?万元、250万元,增长幅度分别为223.1%和411.8%。职工工资由2011年的2970元提高到2016年4850元,工资年均增长12.2%,企业得发展,职工得实惠。四是提高了工会地位。开展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后,工会工作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工会的凝聚力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形象与地位得到了明显提升,成为名副其实的职工群众“娘家人”。
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总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通过实际调研,发现在基层工会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 对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思想认识存在着一定偏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这项工作起步较晚,人们要认识和接纳它,融合它,还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过程。当前,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最大的困难和阻力,在于缺乏对此项工作的正确认识。综合起来看,一是片面地认为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会影响投资环境,导致投资减少,影响GDP的增长,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二是部分企业经营者心存疑虑,有的担心工资集体合同会过度保护职工利益,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会影响企业效益;有的担心工资集体合同会束缚和削弱自己的权力;有的认为工资集体合同条款一旦不能完全落实,会引起职工的不满,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三是部分职工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性质、内容还不够了解,认知度和认同感不高。特别是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复苏过缓,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非常困难的现状下,职工往往放弃合理的要求,使得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缺少群众基础。四是部分工会干部畏难思想严重,存在着“工会干部不会谈、企业老板不愿谈、职工群众不敢谈”的问题,普遍地认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性强,难度大,“老虎吃天,无从着手”,稍有不慎将会出现出力不讨好的尴尬局面。担心搞工资协商会得罪老板,谈得不理想还要得罪职工,出现怕协商或参与不力的局面。上述思想认识,给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这些认识给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思想认识带来偏差,导致工会工作简单化怕麻烦,谈判功夫不到家,不敢撸起袖子放胆谈,宣传引导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思想和舆论基础有着极大的关系。
(二)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的主体缺位
工资集体协商是劳资双方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发生需要劳资双方有合法的协商代表的存在。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方或双方协商代表缺位的问题。从工会组织建设看,镇总会、村(社区)的工会组织相对比较健全,而作为企业方代表的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组织,尤其是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县一级还有待完善,在镇、村(社区)往往没有对应的组织。由于企业方协商代表的缺位,工会一方往往找不到协商“对象”,影响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在实践中,为了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此,县总工会要求,以镇总工会、村(社区)工会、行业工会组织将区域内(行业内的)企业主召集起来与之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但是,当基层工会或行业工会组织与毫无组织资源的个别企业主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时,它无法证明这种工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有企业采取了县级的企业代表组织指导行业内的企业经营者民主推选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与职工方代表进行工资协商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可以保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但由于没有一个固定的企业方代表组织,工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往往难以及时协商解决,如旬阳县金寨镇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就是依托镇总工会组织领导,作为协商主体,全镇一盘棋,建立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对此县总工会要求,由镇总工会牵头组织镇社保所、司法所先行介入协调争议调解,消除化解矛盾在基层、在萌芽状态。
(三)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重点不突出、程序不规范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协议内容单一、雷同,协商程序随意、不规范等方面。从协议的内容上看,协议中的条款大多照搬照抄现有法律条文,缺乏具体的细化和量化标准,而反映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关心但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的条款却很少,真正对劳动关系有协调力度的条款更少。如在工资标准方面,只写明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只是写明了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的增长而增长,但对于工资增长的幅度、奖金、补贴、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都没有写清楚。由于协议内容空泛,针对性不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往往成为“摆设”;从协商的程序上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没有很好地与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没有同步建立,协议的确认缺少合法有效的载体。实践中,不少工会组织采取了变通的方法,一些上级工会往往拿着事先拟定好的协议范本,分别送达所覆盖的企业,指导企业按照相应的民主程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得到认可后,再由企业方代表与行业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签字确认。这种方法虽然也履行了民主程序,但是延长了签订的时间,特别是各个企业职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时,增加了达成共识的难度。有的工会组织为了迅速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现签约数量要求,更是直接省略了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的环节,将起草好的协议文本,送交企业方代表签字。由于缺少民主程序,许多企业不愿意将协议内容向职工公布,即使公布了,由于内容虚的多,实的少,职工也觉得协议与他们没有什么关系,因而采取漠然处之的态度。
(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不仅涉及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等工资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还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管理知识,政策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这就要求协商双方必须充分掌握行业信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协商能力。从实际情况来看,劳资双方代表在协商知识与能力对比上并不均衡。代表企业利益的一方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素质,熟悉行业政策和标准,了解市场情况,有较强的协商能力。而代表职工利益的一方,虽然有协商的热情,但协商知识、协商能力缺乏,总体上懂维权、会算账、能协商的为数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迫切需要得到上级工会的帮助和支持。但目前的现状是,部分基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机构不健全,对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培训不到位,职工一方缺少自己的专业队伍,虽然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但覆盖面特别低,指导力度不够,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对策建议
2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对加快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工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刻地阐述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主体力量。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加快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要求“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 针对影响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提高产业工人素质,畅通发展通道,依法保障权益。工会组织要勇于担当把实现“追赶超越、权益上维护”, 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的产业工人队伍的历史重任担当,应该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追赶超越
党的领导是核心,政府主导是关键,“三方”机制是基础,工会力推是动力,齐心聚力合力推动。组织动员全县职工听党话、跟党走,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设好主力军,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党的核心领导力量,为政府排忧解难。工会组织要依法、主动、科学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主动不被动,就位不越位,参与不干预,借力推动不强攻硬上,力求避免单打独斗。要摒弃惯性思维、老派做法,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学会利用依法引导,协调协商、职工参与的办法,依法协调处理劳资关系、劳动关系,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主动先行确立合同关系,积极帮助职工群众调处劳资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凝聚思想共识,聚焦追赶超越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要认真学习努力借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从我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实践来看,切实有效的集体协商应当是有重点、分层次、系统性的集体协商模式,从而能够不断增强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同样需要区域、行业、企业三个层级的有机结合和相互配合,即区域协商发挥其覆盖面广的优势,谈一个地区的底线标准;行业协商发挥其行业特征明显的优势,谈一个行业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企业协商发挥其针对性强的优势,谈一个企业具体的增长水平,形成一个“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多层次、相衔接、立体式集体协商体系。因此,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宣传引导工作贯穿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始终,在主流媒体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推广工资集体协商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影响力。
(三) 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建设,建功追赶超越
一是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大对镇总工会、村(社区)、企业和行业工会建设力度,把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镇、村(社区)工会发挥作用的重要抓手,着力加大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把镇、村(社区)内非公企业覆盖到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加快行业协会组建步伐,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在区域和行业层面的有效开展。
二是要结合基层实际,指导在中小型非公企业比较集中的镇、村(社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培育具有充分代表性的企业代表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加大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尤其是县以下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组建力度,完善行业协商主体的构建,为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特别是有效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
(四)进一步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服务追赶超越
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一是要从本行业、本区域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在协商过程中要重点突出,议题集中,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围绕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工时工价标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标准及职工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幅度进行协商,通过集体协商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推进企业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双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二是规范协商程序,形成长效机制。要依法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保证协商代表具有合法性,协商过程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方意愿和要求。三是规范协议内容。切实防止合同文本空洞化、形式化、低标化的问题,协商内容得到双方一致认可,接受职工监督并有效履行。
(五)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队伍建设,支撑追赶超越
一是要建立健全队伍。积极拓宽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渠道,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人力支持。二要充分发挥工资协商指导员的作用。健全当好工资集体协商“宣传员、发动员、指导员、谈判员、信息员”等“五员”机制建设。三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真正让他们掌握法律、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企业管理、谈判技巧等知识,成为行家里手,培养出一批敢于谈、善于谈、懂政策的专家,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人才保证,为实现追赶超越目标源源不断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