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总工会女工委
协助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家事纠纷案
“感谢政府、感谢在座的各位同志,让我避免了与父亲对簿公堂的尴尬场面,以后我一定常回家看望父亲,即使没时间回来我也会经打电话问候他的……”一名三十多岁的妇女满怀感激之情的说到。据悉,这是发生在县法院家事调节现场的一幕。
原告是一位家住宁陕县城关镇斜峪河村年满七十岁的老人因独生女儿不承担赡养义务亲手将女儿告到县法院。3月28日,县法院邀请县总工会女工委负责同志、城关镇妇联主席、驻村干部、城南社区负责同志等家事调节团成员现场对这一纠纷案进行了调节。被告从居住地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御驾源村被县法院传讯到调节现场。原告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在女儿十三岁时就已离婚,离婚后女儿被寄养在姑妈家直至出嫁。女儿记恨父亲没有履行抚养教育她长大的义务,因此,她就没有赡养其父亲的义务。加之,其丈夫因嫌弃她娘家负担太重近期也在跟她闹离婚,致使近一年来对其父不闻不问,也不回来看望父亲。父亲认为自己年事已高,身体大不如前,希望女儿逢年过节能回来看看他或时而能打个电话问候一声,加之,已承租居住多年的房子房东要收回,因此,以女儿不承担赡养义务为由亲手将女儿告到县法院。
原被告二人因多年来积攒的怨恨,在调解团进行调解初期双方怒目而视,各自哭诉心中的委屈和不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致使现场一片吵杂,无法调节。调解团只好把父女俩分开分别做工作。先是对原告进行了询问,了解到其目前即将无处安身的现实困难和希望女儿能多关心一下自己的愿望,诉讼女儿不承担赡养义务并不是他的初衷这一事实。调解团又单独对被告进行了思想教育,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二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与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的安度晚年,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的强制义务。三是法院工作人员给她讲述了几起类似案例通过现身说法对她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通过调解团成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三个小时苦口婆心的劝说,被告终于改变了态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调解团又重新把原被告一起请到调解现场进行调和,双方达成一直意见。被告方承诺:一、即日起她将和父亲一起帮父亲租房直至父亲住进政府安排的安置房;二、每当逢年过节时都回来看望一次父亲,每月至少给父亲打一次电话;三、当父亲生病住院时一定赶回来照顾父亲的生活。听到女儿发自肺腑的承诺,老父亲热泪盈眶的说“我知道女儿现在的家中孩子还小,经济并不宽裕,我不会回向她要钱的,只要她能做到常回家看看,打打电话问候我一下,我就知足了。”
父女俩长期以来的矛盾终于得到缓解,一起因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家事纠纷案在调解团成员的共同努力下也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刘爱玲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