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总工会及
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的通知
财行[200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由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应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二、凡由国家拨给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三、凡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2007年9月30日以前,根据《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问题的通知》(总工财字[1993]66号)有关规定,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中,已经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的部分,可以继续作为工会资产管理。2007年10月1日以后,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全部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
四、由不同资金来源形成的资产,应根据不同资金来源所占份额,明确其产权性质,分别作为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五、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六、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