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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9-05-07 15:40字体大小:【

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职工,全面深化工会改革,规范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努力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陕西省模范职工之家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安康市先进职工小家的评选对象为安康市境内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以及下属的分厂(分公司)、车间(科室)、班组工会等。

第二章 评选申报条件

第三条 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评选条件:

1.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着力”重要指示和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推动工会改革和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真正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工会组织健全。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健全,按期换届,规范选举;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主席、副主席配备符合规定;坚持开展建设职工小家活动,所属分工会、工会小组小家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加强会员会籍管理,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 90%以上。

3.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按期召开职代会,职工充分行使了听取行政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决定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的报告、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等各项职权;厂务公开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落实、作用发挥好;公司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职工董事和监事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4.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和帮助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等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单位按规定为职工按时交纳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近三年内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5.服务新时代新目标,凝聚职工建功立业。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创优等建功立业活动, 职工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比武、技术协作、“五小”等活动内容丰富,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贡献。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加强企事业单位新民风建设及职工文化建设,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职工群众,职工文体活动丰富多彩。

6.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得到广大会员认可。有服务职工的活

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认真倾听职

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每年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开展会员评家活动,近三年会员评

家满意度在 90%以上。

7.阵地建设和工会基础工作得到落实。经费有保障,行政按规定比例依法计提本级留用工会经费和上解工会经费,设立了工会经费专账,建立工会经费拨缴和使用制度;活动有场所,协助党政为职工群众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有固定的工会活动阵地,有较为齐全的活动设施;工会有牌子,有印章,有管用的工作制度;工会各项工作、各项活动、各类会议记录等档案资料齐全。

8.申报工作须经所在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决定,同意率不得低于85%;20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决定,同意率不得低于 85%;集团级工会也可召开会员团组长联系会议无记名投票决定,同意率不得低于 85%。

第四条  安康市先进职工小家评选条件:

1.分厂(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工会组织建设好,负责

人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有一支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队伍。

2.分厂(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民主管理好,民主参与、

民主监督、民主公开制度健全完善,能够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议,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3.组织分厂(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职工开展多种形

式的技术创新活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制度,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4.“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好,能够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

丰富多彩的新民风建设活动及职工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

    第五条 推荐申报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安康市先进职工小

家一般应获得县区工会(市直各工会联合会)合格职工之家、合格职工小家或县级“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称号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会,方可申报。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可直接推荐申报。

第三章 评选申报程序

第六条 评选申报工作由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各工会联合会,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安康市先进职工小家的评选申报推荐审定程序:

1.基层工会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制定创建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规划,在自查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经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向同级党委报告申报情况,并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工会。

2.市总工会成立综合抽验组,对申报的基层工会进行实地抽查验收。对存在问题的申报单位提出指导意见后下达整改意见书,申报单位整改达标后方可参加评选,若未达标取消其参评资格。

3.市总工会组织宣传部对评选申报工作进行汇总、初审,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联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总工会给予表彰。

第四章 命名表彰

第七条 安康市总工会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和安康市先进职工小家,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授予“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和“安康市先进职工小家”称号,并予以表彰。授予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安康市先进职工小家称号的单位,有条件参加陕西省模范职工之家、陕西省模范职工小家的评选推荐。荣获“陕西省模范职工之家”、“陕西省模范职工小家”的单位才可参加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评选推荐,其中特别优秀的基层工会,可作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候选单位进行推荐。

第八条 对荣获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和安康市先进职工小家的基层工会,创建单位工会可给予每名工会会员不高于 100 元的物质奖励,所需经费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若工会经费不足,可申请行政给予支持。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基层工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通过评议活动,不断创新职工之家建设机制,进一步调动会员群众参与工会活动的热情,真正使基层工会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

第十条 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联合会要建立职工之家的考核复验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复验,对不符合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条件的基层工会进行整改,并将考核复验结果报市总工会组织宣传部。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对命名表彰的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在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各工会联合会复验的下一年度进行抽验考核,重点以复验整改的基层工会为主。对不合格的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安康市先进职工小家,市总工会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对不合格的省级、全国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建议省总、全总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安康市先进范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以及全国、省级模范先进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的基层工会,如果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会工作机构被撤并,在上级工会提出整改意见后,半年内未予整改的,市总工会将撤销其安康市先进职工之家荣誉称号,并建议全总、省总撤销其全国、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